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企业所得税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88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2-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华通讯社所属44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盈亏相差较多并且汇总亏损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华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新华社系统机构改革中,汇总纳税单位和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从变更年度起,就地缴纳所得税。
    四、新华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附件:2002年度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名单(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