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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际[2008]3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10-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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