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企业所得税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所[2008]4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8-15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静安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申请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