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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所[2008]1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6-1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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