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企业所得税
搜索:
[字体: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0]23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0-4-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