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契税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地[2008]4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6-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