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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地[2008]4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6-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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