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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地[2007]3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7-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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