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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地[2004]11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4-9-24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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