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进出口税收
搜索: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税进[2001]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1-3-26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1]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1]1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