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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2-2-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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