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进出口税收
搜索: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2]1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2-5-27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