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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
全文废止
文号  沪国税进[2002]1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2-4-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2]21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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