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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7]8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7-12-23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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