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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文号     国税函发[1998]76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8-12-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以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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