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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8]11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8-8-4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附件: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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