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进出口税收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海关总署关于《WTO估价协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号     署税发[2001]453号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 2001-12-10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2月1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海关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以下简称《估价协定》),为了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确保实施《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总署已公告(2001年第18号)废止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不符合《估价协定》原则的有关条款。新修订的《审价办法》将于近期下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2月11日起,现行《审价办法》有关条款废止后,各关应继续按照现行《审价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开展估价工作。
    二、各关在严格按照“成交价格“原则审定完税价格时,要注意防止两种不符合《估价协定》的错误倾向,一种是不尊重贸易实际,继续简单地采用参考价格或者价格资料作为最低限价来估价;另一种是把申报价格简单地认定为成交价格,放弃海关审定的权利。
    三、各关估价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进口货物的价格监控和价格核查工作,及时纠正和处理估价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偏差。同时还应建立并加强与稽查、调查部门反价格瞒骗的联系配合机制,形成合力,抓住重点开展立案调查。对证据确凿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