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进出口税收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20号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 2001-12-29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已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1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1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2002年税率执行。
  附件: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附件: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号│       物品名称        │ 2002年税率 ┃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  10%    ┃
  ┃  │版录音带、录像带           │       ┃
  ┠──┼───────────────────┼───────┨
  ┃  │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                   │       ┃
  ┠──┼───────────────────┼───────┨
  ┃  │食品、饮料              │       ┃
  ┠──┼───────────────────┼───────┨
  ┃  │                   │       ┃
  ┠──┼───────────────────┼───────┨
  ┃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20%    ┃
  ┠──┼───────────────────┼───────┨
  ┃  │                   │       ┃
  ┠──┼───────────────────┼───────┨
  ┃  │化妆品                │       ┃
  ┠──┼───────────────────┼───────┨
  ┃  │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 │       ┃
  ┃  │件)                  │       ┃
  ┠──┼───────────────────┼───────┨
  ┃  │                   │       ┃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  │                   │       ┃
  ┠──┼───────────────────┼───────┨
  ┃  │其他电器用具             │       ┃
  ┠──┼───────────────────┼───────┨
  ┃3  │烟、酒                │  50%    ┃
  ┗━━┷━━━━━━━━━━━━━━━━━━━┷━━━━━━━┛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