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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税进[2001]2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1-9-2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提供外经贸委相关批文及《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副本)的前提下,方可为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本市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无海关代码的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相应的海关代码栏暂统一填写“310000000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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