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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3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7-9-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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