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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5]7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5-12-3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相关退税率文库待总局正式下发后,市局将统一进行系统维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加工工艺过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目前海关归类不变的前提下,可用扩展码的办法解决太阳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类蛋粉适用退税率问题,即将海关商品码04089100“干的其他去壳禽蛋”扩展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壳禽蛋”,征税率13%,退税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黄粉)”,征税率17%,退税率13%。
  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进出口税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安装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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