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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5]6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5-12-2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提取料件是否可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请示》(沪国税进〔2005〕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考虑到保税仓库存放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放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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