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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5]6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5-12-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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