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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5]13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5-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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