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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5]4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5-9-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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