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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5]3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5-5-1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ll、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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