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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4]6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4-12-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第1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已按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2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规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备案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长期出口合同,凡未标明出口价格的,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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