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