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进出口税收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 物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4]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4-8-3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南京海关:
  为落实《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新加坡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八次中方理事会议纪要》(国阅[2004]7l号)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经审核予以退税意见的精神,现将有关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是对保税仓储物流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尝试,请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管理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四年八月三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