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二、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