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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进[2004]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4-5-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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