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