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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4-1-8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
    一,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矿物进行的综合利用和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对废渣,废水(液),废气等废弃物的加工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工矿企业对本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行综合利用及对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利用采矿的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等生产砖,加气混凝土,陶粒,墙板,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及发电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利用化纤废水,纸浆废液,洗毛污水等生产锌,纤维,碱,硫化钠等产品的工程投资及其设备.
    二,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仓储设施是指流通领域中用于储藏和放置物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体和场地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用于储藏粮食,棉花,各种植物油,矿物,石油(不含加油站)的仓房,油罐,专用冷藏库,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计划,物资管理部门控制和调度的物资储备仓库,商业,供销系统专门从事储运业务的库房和县级以上(含县级)物资批发站以及果品库.库房及主要生产设施包括仓间,楼电梯间,穿堂,整理间,工作室以及电梯,滑道,固定的起重装卸设备,熏蒸设备等;辅助生产及配套设施包括充电间,修理间,车库,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露天货场,装卸站台,道路和供配电,消防,给排水设施以及装卸搬运设备等.
    上述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均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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