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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地[2007]5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1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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