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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税外[1987]23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87-8-11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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