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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7]5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7-5-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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