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车船使用税
搜索:
[字体: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0]65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0-6-19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