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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失汽车纳税标志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沪税地[1993]7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颁布日期 1993-6-15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据部分区、县(分)局反映,纳税人遗失汽车纳税标志应如何处理。经研究,从1993年起汽车征(免)税纳税标志应按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发放,必须严格管理。如个别纳税人因保管不慎,遗失纳税标志,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并据此向原经办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内部卡册上做好补发记录,并于补发标志号码下方加强原号码。补发的标志每张收取工本费五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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