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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

文号     [1994]财预明电字第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请示,今年专业银行将会计记帐方法由“收付”改为“借贷”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共同制定的、以“收、付”为记帐符号的“预算拨款凭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为配合银行会计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
  一、修改预算拨款凭证。其中“银行会计分录”一栏的记帐符号“付”和“收”,统一按借贷记帐法的原则,相应调整为“借”和“贷”。“付款单位”栏列凭证左方;“收款单位”栏列凭证右方。凭证联数、用途不变。(格式详见附件)地方财政部门应通知各预算拨款凭证承印单位,于文到之日起,改按新格式印制预算拨款凭证。
  二、各地现存的预算拨款凭证,可使用至1994年4月底。
  三、自1994年5月1日起,各地统一使用新印制的、以“借、贷”为记帐符号的预算拨款凭证。原预算拨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予以销毁。
  附件: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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