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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超计划生育的双胞胎婴儿发放用奶补贴的通知

文号     沪财行[1988]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88-2-8


  自我局沪财行(1987)73号、133号文下发后,不少家长要求对非超计划生育的双胞胎也能享受牛奶销售价调整后的用奶补贴。现研究决定:凡属本市城镇户口、两周岁以内的非超计划生育的双胞胎婴儿,可按每一婴儿每月叁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费用由婴儿的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此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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