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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企业设立中的“三虚”行为进一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6]6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6-12-21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市政府11月3日召开的整治企业设立中的“三虚”行为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题工作会议的精神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规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81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整规办[2006]第29号)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验资业务的自查工作(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原自查基础上要进一步对2005年以来为入驻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重点自查,认真查摆在取证、审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自查中发现虚假验资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
  二、纠正存在的问题,规范执业行为(2007年2月1日—2月28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新的执业准则和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制定内部工作制度,规范银行询征函等 取证工作,严格审验程序。
  三、做好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工作(2007年3月1日—3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并填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和《虚假验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  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于2007年4月30日之前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四、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按照市整规办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工商局将组织对本市部分为入驻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比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虚假验资企业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链接:
 1 、虚假验资企业情况表.xls
 2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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