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另行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