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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5]9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 2005-9-23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规定,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6年5月20、21日举行,现就本市2006年度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报名年度满五年,以下同)。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包括星期六、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
  2.考试时间:2006年5月20日至5月21日
  5月20日9:00-11:30经济法基础(初级资格)
  9:00-11:30财务管理(中级资格)
  14:00-17:00初级会计实务(初级资格)
  14:00-16:30经济法(中级资格)
  5月21日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
  四、报名办法
  1.2006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行网上报名办法,试点地区为卢湾区、南汇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凡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可选择任一试点地区进行网上报名,原则上考试也将安排在相应地区的考场。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税网有关公告。
  2.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填妥报名登记表(登记表也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于规定期限内到各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各区、县报名点地址及电话附后)。
  3.对于2005年在本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二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4.对于2005年在外省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二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
  五、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考试大纲。
  六、其他事项
  1.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诚信体系建设,本市报名办法继续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
  3.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40元、考试用书征订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
  4.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在选择培训学校时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查询有关备案学校(查询时间:2005年10月)。
  5.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

  附件:各区县报名地点及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各区县报名地点及电话

 

报 名 地 址

     

  

杨浦区

本溪路118号

杨浦职业技术学校

35010723

闸北区

天目中路383号8楼

闸北区会计培训中心

63540394

虹口区

飞虹路380号底层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25658819

普陀区

曹杨路805号

普陀区业余大学

62549854

长宁区

武夷路238号

新长宁教育培训中心

62259325

静安区

康定路314号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62539133

黄浦区

四川南路37号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

63281996

卢湾区

制造局路754号(近中山南一路)

 

53060775

徐汇区

中山西路2230号3号楼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54242972

宝山区

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

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66785177

嘉定区

仓场路3333号

嘉定区财政局

69985328

闵行区

莘建东路201号2楼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

34120853

浦东新区

巨野路219号

浦东新区党校

68545823*0

崇明县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崇明县财政大楼

69613741

南汇区

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南大门)

南汇区财政局

58020839

奉贤区

南桥镇江海路344号

奉贤区财政局

57180677

金山区

①朱径镇人民路39号

金山区财政局

57321647*1109

②金山卫镇学府路481号

金卫中学

57261570

青浦区

五厍浜路201号

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

59734849

松江区

谷阳北路321号

松江区财政局

57810007

梅山地区

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事部

南新中华门外新建

8636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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