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会计类/会计核算制度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0]9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0-12-29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18号)转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速转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财会[2000]18
 
 
 
附件:
财政部文件
财会[2000]18号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