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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0]3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0-7-31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财会字(2000)3号文件
转发的财政部财会字(2000)3号文的附件,全文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拔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除此之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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