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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沪财预[1997]4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各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直属第一、二、三、四、五分局:
     根据财政部1997年7月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事业单位原执行的《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352号《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除经财政部批准执行行业事业会计制度外的所有事业单位。
二、结余分配除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外,增设专项结余,其系统指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补助收入拨付的专项经费,年内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其余额不得提取基金。
三、财政部门拨付的猪肉等价格补贴,通过拨入专款科目核算。
四、各单位于月后的15天内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一式二份送财政局。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主管局也适用本会计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会计报表(事业表1、事业表2、事业表3、事业表4、事业表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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