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财政法规/会计类/会计核算制度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1997]6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7-7-1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字(1997)19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的各损益帐户可年末一次结转“本年应税所得”帐户,也可按月结转,由个体工商户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凡属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设置有关专栏。但如果应纳税额均在下月交纳的,可以不设“已交税金”专栏。
    三、个体工商户抽回实物资产或用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应作为销售处理。抽回产品或用产品进行投资时,按产品含增值税售价,借记“业主投资”科目,按下含税售价,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抽回或投出产品的帐面价值,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抽回固定资产或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时,按固定资产的售价或评估、协议价值,借记“业主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的差额,借或(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四、执行简易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盘盈和长期资产的处理净收益均冲减营业费用。
    五、个体工商户接受捐赠的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六、支付的业主费用,应通过“ 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支付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分配时,按发生额中允许税前列支的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税后列支部分,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按两者合计数,贷记“应付工资”。
    七、个体工商户应按制度规定按月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年末,除编制上述报表外,还应编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利润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按月编制并报送应税所得表)。
在编制月度资产负债表时,各项目的填列口径,“年末”可改为“期末”。其中“存货”项目应按“存货”科目和“生产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留存利润”项目,1至11月份应按“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的正数加上“留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税后列支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所得的数额填列,12月份应按“留存利润”科目的余额填列,并与“留存利润表”中“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
    八、对于已经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为简化调帐工作量,可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个体工商户应按新会计制度的核算口径进行调帐。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调帐示范——新老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字(1997)19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附件一: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调帐示范——新老科目对照表
                    (老科目以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为例)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科目名称)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科目名称)

现金

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预收帐款

存货

商品采购

库存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加工商品

出租商品

材料物资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失

待处理财产损溢(损失部分)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借入款项

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

应付票据

应付帐款

其他应付款

预付帐款

其他应交款

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

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

业主投资

实收资本

本年应税所得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由税前弥补亏损部分)

留存利润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

所得税

营业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

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费用

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汇兑损益

待处理财产损溢(存货盘盈部分)

营业外收支

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盘盈部分)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后列支费用

各费用科目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部分

 

注:个体工商户如为工业生产单位,制造费用并入“生产成本”科目所属“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7]财会字第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