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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2001]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1-1-19


  转发的财政部财会(2000)23号文附件,全文如下: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
  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棗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发生天然林保护经费支出,借记“专项应付款棗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附件一: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及格式(略)
  二、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天然林保护经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l.事业单位收到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年终结帐时,将“财政补助收入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
  2.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明细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目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单位对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事业单位发生上述各项支出,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报各项支出,年终结帐时,将“事业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3.年度终了,“事业结余棗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的余额不予结转。
  4.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附件二: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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