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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会[1999]2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9-2-13


  接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我局在《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9)6号]中第2点已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现再将该补充规定全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财 政 部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函字(1999)2号
 
  我部《关于招待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文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及其处置,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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