顷接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现将此文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税收会计处理的适用范围
本会计处理规定适用于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产品销售税金”科目;《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营业税金”科目;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还必须和沪财会(1994)27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一并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代购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1、委托代销商品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发交受托单位代销商品时的会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收到代销单位代销货物清单时,应填开专用发票交付受托人,并按商品售价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借记“应收帐款——×
×代销单位”科目,按代销手续费借记“经营费用”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接受代销商品 (1)不收手续费的实物代销方式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商品,在收到代销、寄销商品时的会计处理仍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将代销、寄销商品出售后,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将代销货物清单交付委托人,并在收到委托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和付还委托单位商品款的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切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的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将接受代销的商品销售后,应提案
规定向购货方填开专业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收取的增值额和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按售价(含增值税)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代销货物清单或付委托人,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商品款时,按售任(含增值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按计算的代销手续费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按售价(含增值税)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委托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为了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能及时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受托企业必须按月向委托企业提交代销货物清单,委托企业必须在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同时,即向委托方开具专用发票。 (二)关于用货物对外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应按合同确认的价值(扣除增值税)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的帐面原价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确认价值与货物帐面原价的差价暂增设“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进行核算,确认价值大于货物帐面的差额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确认价值小于货物帐面的差额借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
“递延投资损失”科目的余额应按投资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为借方余额,摊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作价损失”目,贷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作价收益”科目。 (三)关于一般纳税企业购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购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区分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1、购入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企业购入货物时已明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即按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原价和增值税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货物后改变用途的
企业购入的货物用于应税项目,如以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转入有关项目的成本,即用领用购入货物时,按货物的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进项税额[可按货物原价(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货物价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四)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时,不论其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将销项税额和销货原价分别入帐:
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企业开具普通发票的,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实际收取的价格(即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计算出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计算出的销售额×增值税率的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关于期初存货调整的会计处理
期初存货调整事项的处理按原执行的征收办法区别处理。
1、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
(1)企业应按1994年1月1日存货中“期初待扣税金”的帐面期初余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期初待扣税金”“生产成本——期初待扣税金”“产成品——期初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应按1994年1月1日帐面“应扣税金”科目期初余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扣税金”科目。
2、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
(1)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应按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在贯采购成本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额扣减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抵扣的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
(2)企业1994年1月1日“待扣税金”科目有期初余额的,应将其复原,并可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一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如果1994年1月1日期初存货采购成本的余额大于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的,应贷记“原材料”科目)。
3、原执行营业税的商品流通企业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应按进货原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按“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六)关于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应按规定取得冲销销项税额的有关征明,并按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退回货物的原价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二者的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月终,可将销售退回的产品,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货退回的产品成本,借记“产成品”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但对退回的属1994年1月1日以前的销售的货物,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应在收到退回货物的当月,按原销售收入扣减原实际应交税金的数额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实际应交的税金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按二者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同时,按不含税的成本数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含税成本(即二者合计数),贷记“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其退回的货物属哪个年度销售的,一律都作冲减收到退货当月的销货处理,具体会计处理按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办理。 (七)关于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后补交税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由此补交的增值税应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关于税收上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享受流转税照顾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先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交纳税收并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国家作收入退库处理,企业收到返还(不论哪个部门返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人—一返税收入”科目,内资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凡本规定与现行会计制度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的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五。为了便于企业操作,我们编写了各税收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并与本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新税收会计处理规定一并汇编成册,供日常处理时查找。
六、上述规定,请即转知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与财政部规定一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局。
附:一、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976页)
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01页)
三、财政部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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